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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民政局 长治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2018年全市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民发〔2016〕61号)和《关于制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民发〔2017〕57号)文件精神,切实保障我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生活照料问题,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复,现将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予以调整,公布如下:
一、调整幅度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自理标准、半自理标准和全护理标准三档。其中分散供养对象照料护理标准每月分别不低于我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的1倍、2倍、3倍;集中供养对象照料护理标准每月分别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50%。
(一)、基本生活标准(单位:每人每月)
1、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供养标准
城区751元、郊区751元、长治县751元、潞城市675元、屯留县675元、长子县675元、壶关县599元、平顺县599元、黎城县553元、武乡县599元、襄垣县798元、沁县553元、沁源县798元。
2、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供养标准
郊区395元、长治县395元、潞城市379元、屯留县379元、长子县361元、壶关县361元、平顺县361元、黎城县361元、武乡县361元、襄垣县379元、沁县361元、沁源县395元。
(二)、照料护理标准(单位:每人每月)
1、分散供养救助对象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是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60元的1倍、2倍、3倍:全自理标准60元、半自理标准120元、全护理标准180元。
2、集中供养救助对象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50%:
(1)、全自理标准:
城区170元、郊区160元、长治县150元、潞城市160元、屯留县150元、长子县150元、壶关县140元、平顺县140元、黎城县140元、武乡县140元、襄垣县170元、沁县140元、沁源县150元。
(2)、半自理标准:
城区425元、郊区400元、长治县375元、潞城市400元、屯留县375元、长子县375元、壶关县350元、平顺县350元、黎城县350元、武乡县350元、襄垣县425元、沁县350元、沁源县375元。
(3)、全护理标准:
城区850元、郊区800元、长治县750元、潞城市800元、屯留县750元、长子县750元、壶关县700元、平顺县700元、黎城县700元、武乡县700元、襄垣县850元、沁县700元、沁源县750元。
二、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标准。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新标准,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合法权益。
(二)加快分档认定。各县市区要尽快开展照料护理标准档次认定的相关工作,对于尚未认定档次的特困供养人员,暂按全自理标准先行发放,待认定后再给予补发。
(三)加强资金保障。各县市区要认真执行《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不住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7〕52号),加强资金管理,加大资金筹集力度。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供的资金需求和上级财政补助情况,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各级财政安排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原则上只增不减。
此救助供养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